1月27日,沛縣公安局鴛樓派出所查處了一起非法儲藏煙花爆竹的案件。
為進一步鞏固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實效,切實保障全縣人民平安過節(jié)。1月27日上午,鴛樓派出所對轄區(qū)非法售賣、儲存煙花爆竹場所進行清理清查。
通過仔細摸排,查處一處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窩點,查獲煙花爆竹1000余件,及時清除了重大安全隱患。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爆炸物品,非法生產、運輸、存儲和銷售等違法行為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法律鏈接
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
第三十條: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制造、買賣、儲存、運輸、郵寄、攜帶、使用、提供、處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: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(guī)定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銷售、使用、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三、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
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: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第三十六條 第三款:生產、經營、運輸煙花爆竹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